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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著美国就业发展部(EDD)对员工分类审计的不断增加,不少企业也开始不得不密切关注自身是否将员工正确分类为雇员或是外包工。其中一个值得关注的领域,就是对外销售人员的工种分类。 除了让员工执行与运营相关的业务之外,许多企业还拥有在办公室外工作,通常是在指定的地理区域(比如:在商店或其他营业场所内),与潜在客户介绍产品的外部销售人员。如果您的业务模式包括雇佣员工提供外部销售服务,您就需要确保正确分类此类员工到底是“雇员(employee)”还是“外包工(independent contractor)”。否则,您的企业可能会受到就业发展部和其他**机构对此类个人的审核和重新评估。普通法系 (a)控制权分析 当就业发展部对企业进行审计时,其中很大一部分通常是集中在员工是否被恰当地定性为外包工。在确定员工是雇员还是外包工时,就业发展部通常首先进行普通法分析。虽然就业发展部在确定一个人是否作为雇员为另一个人提供服务时,考虑的最重要因素是委托人是否有权控制实现预期结果的方式和方法,但如果不能果断地确定委托人的控制权,就业发展部会采用“证明控制权”的十大因素标准。 这些因素包括员工从事单独的职业或业务;执行服务和完成预期结果所需的技能;为工作人员提供的文书丶工具丶和工作场所;薪酬支付方式;以及各方雇主和员工关系的认知。 (b)适用于销售人员的判例 针对销售人员的分类,就业发展部可能会在加州失业保险上诉委员会(CUIAB)中找到对雇主/雇员关系确定的支持。 先前的第P-T-346号判例,列出了销售人员的其他要素: • 销售人员接受了培训; • 销售人员被分配了工作配额; • 销售人员必须遵循销售线索; • 销售人员被要求提供报告; • 销售人员被要求参加销售会议; • 销售人员获得了费用补贴或工资保证; • 销售人员进行连续***; • 销售人员的服务是业务运营的直接和重要部分。 相反,被确定为外包工的销售人员通常支付了自己的工作费用;建立了自己的工作时间和差旅计划;无需参加销售会议或报告;并且只接受委托人关于确定销售价格丶条款丶和条件,信用审批,以及提供样品丶文献丶或订单的等方面指示。成文法 即使根据普通法确定某销售人员不是雇员,如果基本上所有服务都预料在特定条件下进行,销售人员仍然可以通过成文法规定被视为雇员。 根据加州失业保险法典 § 621(c)(1)(B),若销售人员代表其委托人,从事全职招揽订购用于转售或供应的商品,属于委托人的雇员,而非外包工。例如,职责为代表制造商出访零售商店,并获得在这些零售商店中销售的产品的订单的个人,将被归类为法规下的雇员。 但是,以下的销售人员不是法规规定的雇员:(i)如果此人对与履行职责有关的设施有大量投资;(ii)当雇佣合同没有考虑到基本上所有的职责都将被个此人执行;或(iii)如果职责性质属于单次交易,而不是与委托人的产生持续关系。此外,如果销售人员代表多个委托人,则该销售人员一般来说不是雇员。然而,作为副业而进行的销售活动,不会影响销售人员与委托人的全职关系,因为加州失业保险上诉委员会认为,销售人员花费百分之八十的时间为委托人从事出售的业务,属于全职工作。 加州劳动法的外部销售人员加班费豁免 大多数加州员工有权获得最低工资,当他们在一个工作日工作超过八小时,在工作周内工作超过四十小时或连续七天工作时,也有权享受加班费。 但是,有些员工可以免除最低工资丶加班费丶以及休息时间的相关法律要求。加州主要的豁免适用于执行丶行政和专业员工。 加州和联邦法律有都承认的另一项豁免,就适用于外部销售人员。外部销售人员豁免与其他豁免不同,外部销售人员的各种补偿都可得到豁免。 在将员工归类为豁免外部销售人员之前,必须满足重要标准。如果不满足这些标准,则不适用豁免,必须遵守加州的正常工资法。 加州法律将外部销售人员定义为: • 18岁或以上; • 超过一半的工作时间远离雇主的营业地点;以及 • 为产品丶服务或设施使用销售产品,或获得订单或合同的人。 在将员工归类为豁免外部销售人员之前,必须满足该定义的每个要素。年龄 即使他们符合外部销售人员豁免的其他要求,只有成年员工(18岁或以上)才能被豁免。工作地点 执行工作的地点是定义外部销售人员的关键因素。该因素不仅取决于员工的工作描述,还取决于员工实际工作的地点。 雇员必须定期将一半以上的工作时间用于雇主的营业地点。 例子:如果员工每周花两天时间在路上打工作电话,每周花叁天时间在办公室准备销售订单并通过电话与客户交谈,那麽员工不能被归类为豁免,因为员工远离雇主营业地点的工作时间不超过总时间的一半。 雇主的营业地点可以是任何固定地点,包括销售人员用作营业地点的个人住所。该豁免适用于访问客户工作或住址的销售人员。 销售人员在办公室(包括家庭办公室)进行电话揽客丶邮寄广告丶或进行其他销售工作的时间,并不算作销售人员在雇主营业地以外工作的时间。销售职责 受豁免的外部销售人员不仅必须将其工作时间的一半以上远离雇主的营业地点,而且该时间必须用于销售,或获得产品丶服务丶设施使用的订单。 加州州法对销售职责的测试被法院描述为“独特定量”。如果员工的一半以上的工作时间远离雇主的营业地点,但整体工作时间不到一半用于销售,员工不能被归类为受豁免的外部销售人员。 例子:一名销售代表,不仅销售和接受瓶装水订单,而且还向客户运送瓶装水,如果销售代表花费更多的时间用于运送而不是销售,则不能被归类为受豁免的外部销售人员。豁免仅适用于总工作时间一半以上用于销售和接受订单的员工。 如果工作时间花在远离雇主营业地的地方,销售人员非直接,但必需用于销售的时间,可以算作销售或接受订单的时间。因此,出差到客户营业地点,进行电话销售会被视为销售工作所花费的时间。 另一方面,如果销售人员同时开车进行销售电话和交货(或用于其他非销售目的),则在决定员工工作时间时,必须在两个目的之间合理分配。 雇主不可以通过强加不切实际的预期,比如要求员工花费超过一半的时间进行销售,而他们的实际工作职责却要求他们将大部分时间用于非销售活动,来规避豁免规定。 但是,如果应该从事销售活动的员工,因其自身的不合格表现,而使外部工作时间跌破50%,则可能仍然可以获得豁免。 当出现有关外部销售人员分类工作职责的争议时,法院将考虑若干因素来确定是否已满足该测试: • 员工如何实际使用工作时间; • 工作的现实要求; • 员工是否偏离了雇主的现实期望; • 雇主是否对该员工表现表示不满;和 • 考虑到工作的实际总体要求,不满表达是否切合实际。 员工如何实际使用工作时间是最重要的因素,但在某些情况下,若雇主合理期望员工将花费大部分时间进行销售,而员工因自身原因没有达成要求,豁免也可以得到支持。测试应用 加州法律采取严格政策,以保护员工福利和稳定劳动力市场。为此,如果加州工资法的含义不明确,法院将自行解读法律,以促进对员工的保护。 豁免规则一般只是狭义地受到解释,并且只有在雇主明白无误地将雇员归类为豁免的情况下,才允许进行豁免。如果员工对分类提出异议,则证明正确归类为豁免员工,则是雇主的责任。 外部销售人员是否可以被归类为豁免,通常需要仔细检查员工在工作日期间实际进行的工作。如果不清楚员工是否可以被正确归类为豁免外部销售人员,则建议雇主应获得法律建议。更多信息 作为企业雇主或管理人员,如果您的企业使用外部销售人员,并且您不确定是否已将这些员工正确分类,或者您已收到了**的审核通知,需要进一步的协助,欢迎联系郑博仁联合律师事务所华人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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