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加拿大投资移民关闭后,中国的投资人更多将目光投向美国的投资移民项目。在美国的EB-5投资移民的项目除了要先经过美国移民局的批准外,项目本身的介绍和推广更有法律上的限制及要求。为了保护投资人,美国移民局对外发布了许多关于投资移民应该注意的事项的告示,其中除了提醒投资人要自己小心选择投资项目外,它还提醒了投资人要注意介绍中介与项目之间的利益关系,并且提醒投资人要聘用与项目分开而且**的律师帮助投资人来分析项目及办理移民申请。
但目前有很多投资人由于种种原因不方便来美国亲自挑选审核项目,以及不熟悉美国的环境和认识美国境内的专业移民律师,所以他们只能人在中国时通过一些在中国的移民中介来办理移民事宜。最近市场上出现的一种由中国当地的地产公司自己提出的投资移民项目直销投资人的案例,如在中国当地的投资人见到这种投资推广应特别小心注意:
这种投资项目的来源是首先由在中国的地产商,比如A公司,在美国购买一块地产,接下来A公司找来第三方傀儡在美国成立一个与A公司名字相同或非常相似但与A公司分开而且****公司,然后A公司将它美国买的地产租赁给B公司,B公司则开始在租赁的地产上筹备注册办理EB-5的投资移民项目,接下来A公司在中国以自己的名义宣传推广B公司的投资项目。
而由于地产是A公司的,加上B公司名字与A公司相同或非常相近,于是许多投资人就被误导以为美国的投资项目是真正属于A公司自己的项目,然后认为既然是A公司自己的项目,那么如果项目有问题A公司肯定会付法律责任和赔偿。实际上该投资项目与A公司无关,A和B公司在美国是各自完全**的公司,B公司美国投资项目的成功或失败,法律上与A公司无关,A公司也不需付任何法律责任。更何况加上A公司也非美国注册公司,美国**也管制不到。
这种操作方式的高明之处,首先在于避开美国**的监管审查。美国制度完整,执法严格,不论说什么或做什么都有法律上的限制,更不能随便开口给投资人作保证。如果投资项目的市场推广销售放在中国,美国**就完全管不到。这样A公司或其代表中介就可以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放开手做市场推广销售,提供各种无法兑现的保证来吸引投资人。
其次是利用投资人在中国的劣势,将投资人与实地项目隔绝。由于项目宣传推广,以及投资人都在中国,这样防止了投资人有机会对项目做实地考察了解,这样对外宣传推广时提供给投资人的种种保证自然也无法去认证真假。而且这种项目在推销时往往会给投资人提供律师,这就避免了投资人自己去雇佣美国的律师,或找其他可做**分析审核的第三方对项目进行考察。而这种投资项目提供的律师往往和该公司是穿一条裤子的,是站在公司的立场而不是投资人的立场做事,自然也不会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一般说来,能够在中国推广这些项目的A公司本身是有一定的名气,这样才能够利用自己在中国已有的身份和名气,误导让投资人以为是A公司自己的项目,从而觉得项目有保障。实际上A公司的主要目地是收集投资人的资金,用这些资金来从事自己的产业,至于美国投资项目是否成功或因资金挪用造成项目延缓不进的种种问题,对A公司来说完全只是次要的事。反正能唬就唬,能拖就拖,加上许多投资人要面子,吃了亏也不方便让外面知道,如果投资人真的闹大了,高兴就退点,不高兴就让投资人去打官司,反正项目实际上是属于美国**公司,中国的A公司对项目没有直接的法律责任和负担。甚至还有欺骗投资人合同必须要在中国签署才能被美国移民局接受的一说,误导投资人在中国就签署一份跨国合同,这样一来,如以后有争议,中美双方可以互相踢皮球与投资人玩国际法,让投资人知难而退,自认倒霉了事。这所谓的一条龙服务中涉及的中介,律师,B公司实际上都是A公司的派生机构或是受雇于A公司,其目地就是取得资金,将投资人可以依靠的**认证资源全部销毁,应有的法律保障全部销毁,让美国**也无法管制,这样投资人就完全处于任A公司宰割的地步。
美国早期投资移民申请案件不多,所以如果投资人发现自己项目有问题,可以牺牲资金退出项目,重新参与其他新项目,时间上不会有太大影响。但是目前美国投资移民申请案件暴增,已经出现排期及审核时间长达一年之久等种种延缓现象,如果投资人因选择错误的项目而退出,投资人除资金损失外还要面对时间上的严重损失。
胡雅棠律师
Hector Hu, E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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