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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际在线/世界新闻报
前几天,同事David告诉我,他终于离婚了。我并不奇怪,因为早就听说他和太太分居了,只是由于法律程序的费用太高,而迟迟未正式办理离婚手续。David说,这次他选择了一条离婚捷径:
美国人的婚姻,分为宗教婚姻、世俗婚姻和习惯法婚姻。
宗教婚姻,是传统式的,即通过在教堂中由牧师主持宗教仪式婚礼而结合的婚姻,这在美国是一种比较普遍的婚姻形式。
世俗婚姻,即婚礼不采取宗教仪
据联合国统计,近年来,世界许多国家的离婚率都有迅速上升的趋势。美国和欧洲许多国家的离婚率长期居高不下,亚洲许多国家的离婚率已有接近美欧国家的趋势,如韩国的离婚率已经□升至排名世界第三。最近,本报驻外记者对各国的离婚率以及各国对离婚采取的措施进行了调查。
美国:不敢结婚,更怕离婚
美国现有人口约3亿,其中59%已结婚。虽然90%以上的美国成年人会选择结婚生活,但美国人的离婚率也非常高。在上世纪50年代,90%以上的已婚夫妇能将他们的婚姻维持到10年以上,但到了上世纪90年代,这一比例下降到不足50%。近两年来,美国甚至出现了“30年之痒”一说,即许多60岁以上的老年人,甚至80多岁的老夫老妻也加入了离婚行列。
美国专家认为,人们离婚的原因很多,包括美国人越来越长寿、新一代人的价值观和老一辈人不同、女性经济**等。另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在美国离婚非常容易。然而物极必反,在全世界离婚率最高的美国也有走另一个极端的。路易斯安那州1997年通过新的婚姻法案,**了以前宽松的“无责任离婚”形式,实行一种更为严厉的契约婚姻法案,规定夫妻只有在诸如通奸、***、遗弃、长期分居或重罪判刑入狱等少数情况下才能离婚。
随着近几年美国经济不景气和就业难,年轻人已不敢轻言结婚,结了婚的人也不敢轻言离婚。前不久记者的一个美国朋友结婚3年后出现了危机,经过8个多月漫长的法律诉讼,花费3万多美元才分手。事后男女双方都表示,以后如果再婚,就再也不分离了,离婚真是一件劳民伤财的事。
韩国:离婚率排名世界第三
根据韩国统计厅的数字,近年来韩国离婚率平均以0.5%的速度上升。2003年韩国统计厅发表的《2002年结婚和离婚统计结果》显示,离婚件数每年都在刷新历史最高纪录。一年中,约30.6万对夫妇结婚,而有14.5万对夫妇离了婚。
在过去10年里,离婚总件数几乎增加了3倍。韩国2002年每千人中有2.8对夫妻分道扬镳,离婚率排在了美国和英国之后的世界第三位。
今年春节期间,韩国《朝鲜日报》一位记者到首尔家庭法院协议离婚申请者等候室采访,发现那里48个凳子上坐满了人。
韩国离婚率升高的原因很多,婆媳关系是其中重要的因素。据家庭法院协议离婚受理室负责人表示:“每到中秋、新年或暑假结束后,离婚就会大增,可能是夫妻因为节假日前往婆家的问题争吵,并且到婆家遭遇婆媳间的矛盾后,问题突然爆发要求离婚。”
观念的变化也是离婚率上升的重要原因。据韩国统计厅去年6月21日发表的《1970年以后婚姻、离婚的主要特性及变化》透露,去年离婚的夫妇中,已共同生活20年以上的夫妇占18.3%,换句话说,平均每5对离婚夫妇中就有1对属于晚年离婚。这个数字是24年前的4倍。
另外,女性首先提出离婚、分居提议的比率在2003年达到了66.7%,而男性仅为30.6%。在离婚原因中配偶有外遇的比例很高,占46.4%。
为遏制不断上升的离婚率,韩国**和有关部门相继采取了一些应对措施,并取得了实效。2005年3月,首尔家庭法院推出了“熟虑期”和义务调解制度,规定申请离婚的夫妇必须经过一个星期的“熟虑期”,并经过专家咨询调解后,法院才能受理离婚诉讼。
据统计,自3月份实行离婚“熟虑期”和义务调解制以来,撤回离婚申请的比例比以前增加了约一倍。
印度:离婚率十年翻了一倍
由于农村人口众多以及离婚制度尚不健全等原因,印度**一直没有关于离婚率的官方统计数字。但最近几年里离婚率大幅增加却是印国内一致公认的基本事实。 2004年5月《印度教徒报》的一篇文章便形容“印度离婚率像坐了火箭一样直线上升”。一些致力于妇女权益的社会组织专家估计,在2004年,印度全国离婚率为0.58%。左右,比10年前增长了一倍有余。
年轻人离婚是印度离婚率大幅攀升的一个重要因素。据《印度时报》不久前报道,在加尔各答市举行的一项离婚调查显示,大约有25%-30%的离婚发生在新婚夫妇中间,他们的婚期从15天到6个月不等。另一个值得注意的是“家族性集体离婚”,在印度农村地区,往往会出现家庭婚姻的情况,如一方的几个兄弟同时娶了对方的几个姐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个婚姻破裂而导致两个家族反目成仇,基本上都会以集体离婚了事。
最新开展的一项调查也显示,女性所受到的教育程度越高,对离婚的态度越变得不太在意。在有着“印度硅谷”之称的班加罗尔,女软件工程师杜塔就表示,在她们班一共18名同学当中,毕业3年后还有5个人没有结婚,而另外13个人里已经有8个又都离了婚。“我们会经常在一起聚一聚,大家都觉得,一个人的日子也很好。”
德国:立法增加离婚难度
近几年来,德国的离婚率仍居高不下。根据德国联邦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字,去年,德国有近20万对夫妇离婚。大部分离婚的夫妇在婚后第六年分居,第七年办理离婚,符合俗语所谓的“七年之痒”。德国《明镜》周刊等媒体把这主要归咎于不断攀升的失业率导致夫妻之间不和。
据记者了解,目前德国盛行的“离婚经济”也给离婚潮推波助澜。比如,去年德国诞生的一本离婚杂志──《玫瑰之战》,锁定的读者群就是日益庞大的离婚大军,还有诸如离婚公司、离婚酒吧、离婚电视节目等等。德国着名婚姻顾问塞尔弗德博士对此忧心忡忡,他说,这可能会鼓励人们与自己的伴侣分道扬镳。
在过高的离婚率下,德国各类社会机构不得不去填补无数家庭破裂所造成的责任空缺,国家为此付出的代价是巨大的。德国婚姻法专家斯格尔教授说,人们有离婚自由的权利,但不能滥用这种权利。“任何时候,离婚者都应首先考虑对老人、孩子、家庭、社会的义务承诺。事实上,由于轻率离婚而带来的单亲家庭问题,老人问题,儿童成长教育问题,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为此,德国立法机关正在设法“增加离婚的难度”。正如一位德国朋友说的,在德国,**是不鼓励离婚的,一旦男方提出离婚,他今后必须将自己收入的一半给他的妻子。
巴西:单身姑娘追求已婚男人
根据巴西统计局的资料,巴西离婚率从1985年以来已经增加了两倍。许多专家认为,这主要是因为从1988年始,巴西法律不再对离婚者实行限制,过去一生最多只能离二次婚的法令被取消,可以不限次数地结婚和离婚。
社会学家认为,过去妇女离婚是不光彩的事,现在巴西妇女普遍认为,如果受到丈夫的家庭暴力,她还死心塌地跟着他,才是羞耻。统计资料显示,在因男女双方争执而导致分居或离婚的情况中,73%是由妇女首先提出的。
另外,男人的忠诚度是婚变的直接因素。一些“情感丰富”的男人,婚后就想着背叛家庭,喜欢泡在酒吧里等姑娘落网,这也是离婚率升高的原因。心理学家路易斯说,巴西有一个奇怪的现象,单身姑娘寻求已婚男人的现象日益增多,她们纠缠自己相中的人,不管他们是否已经结婚。
为了保持社会的稳定,巴西法律近年来又规定,夫妇结婚两年后方可离婚。而且还要先分居两年,法院如判定确实感情不和才判离婚。巴西法律还规定,离婚后需两年期满后方可再婚。
中国:离婚人数迅速上升
据中国民政部门统计,1980年中国离婚对数为34.1万对,1990年为80万对,2000年为121万对,2003年为133.1万对,2005年为161.3万对。从绝对离婚对数的数据可以看出,中国离婚人数增加趋势迅速。
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常务理事徐安琪认为,导致中国离婚人数急速攀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是由于社会处于转型期,社会变革给婚姻的稳定带来巨大冲击。
其次,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婚姻质量、感情需求和爱情期望也有所上升,以前觉得能凑合的,现在就不能容忍了。
徐安琪还特别强调了另一个原因:由于民政部对婚姻登记条例和协议离婚条例进行了修改,简化了结婚和离婚程序,也使得一部分人冲动离婚变得容易。
徐安琪认为,某个地区的离婚率高并不能代表该地区的婚姻质量低下、***乱。她举例说,一项婚姻调查显示,生活在离婚法律比较宽松,观念比较开放的国家的人,幸福感更强,因为感情不好的夫妻可以顺利解体,保持婚姻关系的人都过着质量较高的感情生活,这是更和谐的社会状态。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研究员陈新欣也认为,妇女地位的提高也是导致离婚率上升的因素之一。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妇女在经济和精神上越来越**,不需要忍耐在别人的屋檐下,这绝对是妇女的解放和社会的进步。
来源: 现在流行网
今天,传统式离异的痛苦已在美国有了巨大的改变,很多分居的父母尽力做到对孩子诚恳,甚至是温暖,特别是在一年中重要的日子里。
兰迪和苏珊1983年结婚,
1998年离婚,但他们并
我丈夫于2006年4月以旅游护照到美国,到美国后就一直没有消息了!2008年他提出离婚,后来他就没和我联系了!连生活费都没有给我。我想请问,我该如何找到他?还有如果离婚,他在美国的财产我能分到多少?有没有相关的
在处理涉外婚姻案件的实践中,涉美案件日益增多,这就要求婚姻律师对美国婚姻家庭法律有所了解和掌握。笔者在多年的涉外婚姻家庭法律案件的代理中,渐渐掌握了一些美国婚姻家庭法律知识,通过和中国婚姻法的比较,可使广大读者对于中美婚姻法律的异同有所掌握,从而在代理案件中,运用这些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一、婚姻缔结实质要件的异同。
(一)美国法律规定的条件。
1、资格条件。美国多数州规定,在美注册结婚,不论男女年龄应均满18周岁;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结婚,还要获得其父母或法官同意。
2、注册条件。在美国,结婚须注册登记以及举行结婚仪式。《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201条规定,获得批准、举行仪式并进行登记的男女之间的婚姻在本州有效。绝大多数州的法律也要求结婚的男女须在牧师等神职人员、法官或**官员面前依法举行婚礼。《统一结婚离婚法》第206条规定,法院和经过授权的**官员都可以主持结婚仪式,也可以按宗教仪式举行结婚仪式。
与中国法律不同,在美国,不同的州结婚证书是有有效期限的,这一点与美国类似。即结婚证书的有效期限从30天到60天不等。在这一期限内,男女双方必须举行婚礼,否则须重新办理结婚登记。另外,申请登记注册的男女双方须等候3-5天的等待期,最终由法院或**签发。
(二)中国法律规定的条件。
1、资格条件。中国《婚姻法》规定,在中国登记结婚的年龄,男方不得少于22周岁,女方不得少于20周岁,比美国规定要晚一些,提倡婚姻自由,合法婚姻的结合不受干涉。在禁止结婚条件方面,禁止患有恶性传染病特别是有可能传染给下一带疾病携带者结婚,并禁止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傍系血亲结合。
2、注册条件。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否则不是合法夫妻关系。一经登记,即确立夫妻关系,不必经过公告期。
二、无效婚姻的异同。
(一)美国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况。
美国法律指的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缺乏结婚的法律能力和意愿,或者是存在其他严重的婚姻障碍。根据美国多数州的法律,婚姻无效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男女双方不产生任何夫妻的权利义务,目前,婚姻无效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类:
1、婚姻缔结双方是在法律禁止结婚的限制内。根据大多数州的法律,任何男子不得与其直系血亲以及一定范围的傍系血亲的亲属结合,否则是无效婚姻。比如,马萨诸塞州法律规定:任何男性都不能与他的母亲、祖母、女儿、孙女、姐妹、继母、祖继母、孙媳、岳母、岳祖母以及妻子的女儿、妻子的孙女、兄弟的女儿、姐妹的女儿、父亲的姐妹、母亲的姐妹通婚。
2、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结合为无效婚姻。如果举行婚礼时,一方不满十八周岁,很可能会导致婚姻的无效。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女须登记注册,一般需经过父母或法官批准。
3、重婚的婚姻为无效婚姻。目前除非洲和个别***国家外,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不承认重婚的婚姻效力。目前,在美国绝大多数州都规定,重婚是无效婚姻。且同中国法律一样,重婚一般导致刑事责任。
4、虚假婚姻为无效婚姻。虚假婚姻一般指为了某种意图或某种目的而结婚。这种情况多数发生在移民领域。即美国之外的公民欲通过与美国公民结婚而移民美国本土。为解决这一问题,目前,美国移民法案已规定,美国之外的公民欲基于婚姻而取得绿卡,须在美国居住二年以上。
(二)中国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况。
根据中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三、可撤销婚姻的异同。
(一)美国法律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况。
1、精神和身体的不健全。精神不健全,主要指当事人在结婚时,根据当事人当时的精神状态,不能够理解结婚的性质以及不能够理解结婚的权利与义务,一般指精神病患者、重度智力低下患者。而身体的不健全,主要指当事人***,而他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知道对方的此种症态。
2、胁迫婚姻。即缔结婚姻关系是由于另一方胁迫而不得不表示同意结婚的。比如,当事人一方以暴力手段迫使对方与自己结婚,或者第三方以威胁、利诱等方式迫使当事人结婚的。
(二)中国法律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况。
根据中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中国可撤销婚姻的情况限于受胁迫一种,***及拒绝***不能成为婚姻可撤销的法定理由,但可以成为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以破裂的参考依据。
四、离婚的条件及程序的异同
(一)美国法律规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在美国,离婚必须通过法庭进行,不能像中国一样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双方合意一致离婚,也要法庭裁判。而提出离婚的理由有过错和无过错之分,目前美国所有的州都适用无过错离婚原则,确定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点,与中国相同。
1、管辖法院;离婚应当在一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目前,绝大多数州均规定,当事人需在本州居住一定期限后,方可有提起离婚的诉权。各州对提起离婚诉讼必须在本州居住时限的长短规定不一,最长的为期一年,如华盛顿州、新泽西州、纽约州;最短的没有期限,如南达科他州。而一般的州规定在6个月左右,如密西西比州、夏威夷州;较短的规定从60天到6周到90天不等,如爱达荷州规定为6周、伊利诺斯州为90天等。
2、离婚程序:同中国法律规定一样,起诉离婚的原告须要交纳诉讼费用。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可以要求法院发布禁令,禁止夫妻任何一方转移、抵押、隐匿共同财产,禁止一方骚扰、妨害另一方或任何子女的安宁。如果遇有伤害人身或感情的危险,法院可以责令一方从共同住宅中暂时迁出。有的州还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应当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与中国法院几乎所有的案件都适用调解程序不同,美国法院一般只有在无过错离婚的案例中,才适用调解程序。对于涉及子女监护和探视问题,一般均要进行调解。
3、过错理由:主要有三种,即通奸、**、遗弃。通奸是最常见的过错离婚的理由。与中国司法审判实践一样,美国通奸证据的取得也是非常困难的。但与中国法院处理案件不同,有些美国州法院的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确定过错时,往往会采用推定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一方是否有婚外***,比如,有配偶与其他异性在宾馆一起开房的证据、异性男**居一室的证据。如果有这些间接证据而没有直接性关系发生的证据,法官也可以通过一般常人思维行为方式的推理,确定发生过性关系,除非被怀疑者能举出反证。
4、分居制度:美国大部分州都规定了分居制度。即当事人在主观上有离婚的愿望前提下,不在一起共同居住超过一段时间就可以离婚的制度。美国各个州规定分居的时间长短不一,最短有六个月,最长有五年。一般大多数州规定在1~3年左右。根据《统一结婚离婚法》,当事人分居超过180天即可向法院申请离婚。
(二)中国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及程序。
中国法律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有两种:协议登记离婚与单方诉讼离婚。对于离婚合意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到一方户口所有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必亲自到法院办理。第二种途径,是适用于一方不同意离婚而一方坚持离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法院查明,如果当事人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除了上述几种情况,中国法院第一次判决,基本不会同意当事人的离婚请求。除非已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书生效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可能性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加。由此可见,与美国婚姻家庭法相比,中国离婚程序显得简洁而具有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
五、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
(一) 美国法院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
1、广泛实施婚前财产协议。美国所有的州均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前就财产处理自行达成协议并签署相关协议书。协议内容包括共同财产如何分配、债务债权的承担。离婚协议须经法院审查批准后方能生效。
2、离婚时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的范围及分配原则。根据1983年美国《统一婚姻财产法》,结婚后双方获得的所有财产均为共同财产,双方对共同财产均享有可分割的一半利益。下列财产除外:
(1)由赠与所得的财产或第三人死亡时留给夫妻一方而非双方的财产;
(2)由其个人财产交换所得的财产;
(3)根据判决、婚姻财产协议或其他书面协议确定为个人财产的财产;
(4)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
(5)对个人财产损害的赔偿;
(6)对个人人身伤害的赔偿。
(二)中国法律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第3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一般一人一半,这一点,与美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一致。但是,与美国法律不同的是,遗产继承和赠与中国法律首先推定为共同财产,除非该遗产取得了赠与取得明确为当事人一方所有。
六、离婚后对配偶的扶养。
(一)美国法律离婚后对配偶扶养的规定
离婚后对配偶的扶养,是指除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外,离婚后一方对他方的扶助和资助,主要是指给付金钱或财物。包括男方对女方的支付,同时也指女方对男方的支付。
1、离婚后获取原配偶支付扶养费的条件:
根据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308条,在离婚或法定分居的诉讼中,或在扶养费诉讼中,只要发现当事人一方离婚后,财产拥有情况不足以维持其合理的生活需要,并且因抚养子女原因不能工作或即使工作也不能达到上述需要就可以判令有能力支付的另一方履行扶养义务。当然,判令另一方支付扶养费用,要参考以下因素:
(1)被扶养人财产拥有的现状;
(2)被扶养人的经济收入能力的现状;
(3)被扶养人寻找合适职业所需要的教育或培训必要的时间;
(4)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水平;
(5)婚姻关系持续的时间;
(6)被扶养人的年龄、身体情况和精神状况;
(7)扶养义务人的负担能力。
2、扶养费的数额:获得扶养费的数额当然要根据具体的因素考虑。一般而言,获得扶养费的数额要考虑被扶养一方经济的需要、是否有工作、拥有财产的数额、义务一方的经济条件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水平等。有些州对扶养费规定了最低限,如德克萨斯州家庭法明确规定,配偶扶养费每月不少于2500美元,或是义务方平均月收入的20%。绝大多数州的判例,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当事人扶养费的取得标准。
(二)中国法律离婚后对配偶扶养权的规定。
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给付,根据中国《婚姻法》有两种,其一,是经济补偿,依据是《婚姻法》第四十条。该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其二是经济帮助,依据是《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该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商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规定虽然是经济帮助,但与“扶养”概念显然不同,可见,中国婚姻法并未对离婚后给予配偶抚养作出规定,这一点,显然容易形成弱者特别是女方的不利地位。
六、离婚后,对子女抚养费的支付。
(一)美国法律对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支付的相关规定
1、支付抚养费不能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在中国法院不反对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孩子抚养费的数额,甚至不会认为父母一方约定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无效性。与中国法院的作法不同,美国法律不允许父母在离婚时,自行约定抚养费的数额,否则,法院会认定该约定可能侵犯子女的权益而无效。根据《统一结婚离婚法》,确定孩子的抚养费,要考虑以下因素:
(1) 子女的经济来源;
(2) 父母的经济条件;
(3) 离婚前子女的生活水平;
(4) 子女的抚养及教育所需的资金;
(5) 没有监护权父母一方的经济能力。
2、支持抚养费与收入有一定比例。
其一,百分比抚养费模式 这种模式下,只对有抚养义务人一方应支付的抚养费数额进行确定,不考虑监护方的实际收入情况。
其二,经济收入分享模式,这是以父母双方收入之和,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总体数额,且确定了父或母支付数额的模式。
(二)中国法律对子女抚养费的相关规定。
中国《婚姻法》三十六条,规定了离婚后父母仍需承担子女抚养的义务,并且,根据相关法律,对子女离婚后产生的民事责任依然有连带赔偿的责任。而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子女抚养费的判决标准,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生活水平,参考当事人工资20%到30%的比例支付。中国法院基本上不会在判决书中确定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所应支付的抚养费的数额,而只规定无直接抚养权一方所应支付的抚养费数额。
作者:贾明军
请问哪个网页可以查到美国离婚法案?中文版的有吗?
谢谢
近日由姚晨和吴秀波主演的电视剧《离婚律师》在腾讯视频热播,引发了广大观众对当代离婚的关注。国人这几年才开始用正确的心态对待离婚,而远隔太平洋的对岸,美国人民早就对离婚习以为常了。但在美国离婚的代价其实很
离婚诉讼通常由夫妻一方或双方共同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书而引起。然后提请离婚一方配偶需以雇人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对方配偶送达传票及离婚申请书,但在简易离婚程序中,由于是夫妻双方共同提交离婚申请书,因此,一般并不存在送达程序。在离婚程序中,提请离婚一方配偶统称为“申请人”(Petitioner),而对方配偶则称为“答辩人”(Respondent)。
在普通离婚程序中,诉讼程序正式开始于申请人向答辩人送达传票之日。自该日起,需经过6个月的等候期之后,法庭才会下达最终离婚,夫妻关系才可以终止,从而双方当事人才会获取再婚的权利。不过在简易离婚程序中,诉讼程序开始于夫妻双方共同向法院提交简易离婚联合申请书之日,也就是说,在简易离婚程序中,6个月的等候期自夫妻双方向法院提交联合申请之日起算。
虽然存在6个月的等候期,但是如果在此期间无法解决所有与离婚相关的问题,那么双方当事人的夫妻关系仍然无法解除。此时,在必要的情况下,当事人就需要向律师或相关咨询机构进行咨询了。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经过6个月的等候期,但只要夫妻关系没有终止,那么,当事人便不具备再婚的权利。
自接收到送达的传票及离婚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答辩人可根据申请人所提交的离婚申请书作出答辩声明。此后,当事人双方即可准备进入法庭听证阶段。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子女监护及抚养等问题上存有争议,那么如果需要提前进行法庭听证以获得关于子女监护及抚养的命令或临时禁止令,通常当事人就需要向法庭提交理由陈述指令(Order to Show Cause,即OSC)。在对该离婚案件进行法庭听证前,法庭会将关于子女监护权和探视权的争议移交给“调解法庭”(Conciliation Court)参加带有强制性质的咨询调解服务。当事人一方根据自身利益向法庭提交理由陈述指令后,通常会收到一份理由陈述指令的副本。注意,此时该方当事人需记录下进行调解和法庭举行听证审理的具体日期,同时还须及时打电话确定自己届时会准时出席调解和听证。值得注意的是,因为参加调解是带有强制性的,因此当事人必须亲自出席,除非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取消该调解,否则法庭将对不出席一方当事人下达制裁丶罚款或其它惩罚命令。
自申请人向答辩人送达传票之后,双方当事人可能会达成关于平等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丶子女监护与探视权丶子女抚养费和/或配偶赡养费的离婚协议。
在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书的情况下,法官会将该协议书作为离婚判决书的一部分予以签署并根据其自由裁量权下达法庭命令。通常在下达离婚判决时,法官会要求离婚申请人出席法庭;而当申请人没有出席的情况下,法官会直接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宣誓书下达离婚判决。在双方当事人均签署判决书的情况下,当事人一般无需出席法庭。
而在一些较为复杂的离婚案件中,法庭审判时间通常会根据发现程序(Discovery Procedure)所需时间而延迟。所谓发现程序,是指与离婚相关的一些具体信息的确定过程,比如每一项夫妻共有财产或个人财产公允市价的确定等。直到完成所有的必需文件之后,法庭才会确定具体的审判时间。要完成发现程序,确定相关的具体信息,可能会需要当事人一方回答对方所提的一些书面问题,或向对方出示相关文件以供审查,或向法院**员提供证据;在必要情况下,有时还须雇请专家,如会计师或估价师等协助调查。
发现程序通常会占据离婚诉讼的大量时间,但从当事人利益出发,必须秉持认真负责的态度,也因此,该期间尤其需要当事人具备一定的耐心。在每一个离婚程序中,除非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否则均需由法庭来对夫妻共有财产及债务进行公平分割。
所谓公平分割,可能是通过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割某项特定财产,或将某项财产授予夫妻一方同时将另一项财产或其它具有相同价值的财产授予另一方。如果夫妻一方承担了夫妻共有债务,那么可能会在计算公平分割结果的时候,会从其所获得的夫妻共有财产中减去该债务数额。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夫妻共有债务来说,即使在夫妻双方所达成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中明确说明哪一方配偶来承担债务,但当该方配偶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偿付义务时,债权人仍有权向对方配偶追索该债务。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双方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仅是相对于该夫妻双方而言的,其对婚外任意第三人均无任何的约束力。因此,即使是在离婚后,双方当事人仍需共同对债权人负责,所不同的是,对方配偶有权向承担该债务的一方配偶要求偿付其所支付的债务数额。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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