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通過庭外解決的方法仍未奏效,你就要決定是否要堅持進入法庭來解決。許多民眾誤以為只要在法院獲勝,敗方就要自動賠償自己的律師費用。其實,在美國,民眾要各自承擔律師費,勝訴後可以要求法院裁決敗方付律師費,但是法官未必會這樣做,因此縱使勝訴,仍要花大筆律師費。
該去哪類法庭?
一旦決定要打到底,你就要對美國的法庭系統有所認識。美國的法院有聯邦法院和州法院兩大類。許多案件既可以在聯邦司法系統審理,也可以在州的系統審理,不同的系統可以有不同的優勢,遇到這類情況時,最好是請教律師,由律師來決定哪一系統對自己比較有利。
聯邦法院處理的案件都是與美國憲法及聯邦法有關的刑事及移民案件,如移民法,破產,**人口,商標侵權等案件,以及跨洲際或跨國際案件,如涉及到跨州或跨國企業間的商業糾紛且涉及到的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案件。聯邦的案件首先在聯邦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審理,如果雙方不服,可以上訴到巡迴法院,如果對上訴法院仍不服,最終可以告到聯邦最高法院。
美國雖然是聯邦政治體制,但是聯邦**對各州的自主權及司法權相當尊重。普通民眾所涉及到的案子百分之九十都是在所在州的法院進行的,州的法院通過市法院及縣高等法院來處理與民眾日常生活有關的民事及刑事案件。各州立法議員根據自己選民的需要而制訂出各自的州法,因而,各州在同一議題上可能有不同的法律規定。例如,在加州駕車,如果交通信號是紅燈,在沒有特別標注「紅燈不允許右轉」的路口,在安全的前提下,駕車人士可以右轉,但是如果在其他州,紅燈絕對不能右轉。各州對自己的司法系統也有一定的規定。根據案件的性質及所涉及到的金額,州**的法院也各不相同。
一般而言,最基本的法庭為有限管轄權法庭(Limited Jurisdiction Courts),其中包括地方法庭(Municipal Court),交通法庭,小額法庭等,受理的案件都屬於情節很輕或所涉及金額不高的案件;其次為普通州法庭(State Courts of General Jurisdiction),也稱為縣法庭(County Court),高等法庭(Superior Court),地區法庭(District Court)等,他們所受理的刑事案件並沒有懲罰的上限,其受理的民事訴訟案也沒有數額的上限,並且大部份的案件都是交由陪審團來裁定。許多地方**為節省開支,將有限管轄權法庭的功能與普通法庭合併起來,例如,洛杉磯縣將地方法庭合併入普通法庭。
在普通法庭的更上一層,就是州的上訴法院(Courts of Appeal),也稱中級上訴法院(Intermediate Appellate Courts),如果民眾對普通法庭的裁決不滿,可以上訴到此層次的法庭,由上訴法院的法官裁定審理該案的法官是否有誤判或錯判。如果民眾對上訴法院的裁決仍不服,就可以上訴到州的最高法院(State Supreme Courts),大部份上訴案件都到此為止,但仍有極小部份案件會從此直接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
許多來自亞洲地區的民眾對美國的上訴法院都有誤解,認為可以在上訴法院進行第二次審理或在最高法院進行第三次審理。其實,美國的上訴法院及最高法院都不會將案件重新審理,而只著重考慮兩個因素,其一,上訴者的律師是否稱職;其二,審理的法官是否濫用了裁決權,即應該作為呈堂的證據被法官擋在法庭之外,而不該作為呈堂的證詞或證據反而作為了呈堂證據。上訴法院有權直接**初審法院的裁決,但是這種情形較少,大部份都維持原判,如發現初審法官在某些重要證據及證詞上有誤判或錯判時,往往將案件退還初審法院,要求重審。州**及聯邦**的最高法院並非會受理所有上訴案,往往會選出一些爭議性較強,或具有代表性,或影響較大的案件來作出裁決,因為美國的司法系統遵循案例(Case Law),最高法院及上訴法院的裁決及解釋,往往影響到普通法庭的裁決,因而最高法院在選案時格外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