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不能做“雷锋”?

发布于: 2010/12/08  6:42 pm

****记者陈科榕八日针对四名华青见义勇为反被逮捕一事进行深度报道,探讨在美国能否做“雷锋”。以下是邓洪律师在法律上提供的一些见解:
美国是一个文明及人道的国家,不管是宗教及法律,都鼓励民众做义工,捐款,做一位好人(GOOD SAMARITAN)。不过,美国也是一个律师泛滥的国家,律师动不动就告,从而,通过许多大家都觉得不符合常理的法规,一些法院也是时常有一些不合常理的判决,因而,美国人也有一名句说: NO GOOD DEED GOES UNPUNISHED。“好心没好报”
例如,十多年前,一名宗姓的华人看到邻居吵架,他去劝架,没想到警察到时,看到宗姓人士在推另一名男子,警察大叫住手,可惜宗先生没听明白,警察冲过动阻止,而宗先生反抗,不断用中文说不是他打人。警察将武将他制服,并告他**。他花了二年的时间,大笔的律师费,才将自己的罪名洗清。
三年前,在圣盖博全统广场购物的陈姓人士,看到一位西裔抢匪从一家珠宝店冲出来,他判定该名是抢徒,而驾车追逐,结果用车将抢匪撞倒在地上,警察随後赶来,将抢匪逮捕。没想到一年後,他收到抢匪聘请的律师,要求陈先生赔偿他被撞伤的损失。
在旧金山的一场大车祸中,一名华裔人士看到另一辆汽车撞到运送汽油的卡车上,担心卡车爆炸而赶紧将被气袋打昏的驾车人士从小车中拖出来,後来该驾车人士反告该华人,因为在拖过程中没有保护到伤者的脊椎,而导致全身瘫痪。
其实,这些热心助人者都出于好意,绝非有意伤人, 但是,美国的民事诉讼法例却给这些好心人一些特别的要求,你可以见死不救, 但是,一旦你动手参与,你就不能有任何疏忽的行为。
想帮人,但又想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或刑事责任,最好的方法就报警,让专业的警察及消防队员或医务人员来处理。这样,既可以做雷锋,又可以不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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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iel Deng, Esq. 邓洪律师
《全力以赴,据理力争》WWW.DENGLAW.COM, (626)280-6000 (恕不接受电话咨询,该电话热线仅供刑事案件或保释,或付费咨询预约之用。首次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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