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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现金支票跳票的法律问题

发布于: 2015/09/21  10:44 am

我最近收到一张现金支票,存入我的银行。第二天,我在网上银行看到这张支票的钱已经到账可用,于是我就支出相应款汇给他人。 没有想到第四天,银行将已经显示为可以使用的那笔款收回,并给出提示信息:该支票被退回。

我的问题是:当银行已经明确在网上银行标示了:现金支票资金已经可以使用,之后为什么可以改变初衷又要我归还这笔资金呢?如果说“支票资金可以使用”是有条件的,那么银行就必须在显示该信息的同时,附加其他说明,明确告知:这是提前预付给信用客户,最后是否到帐需要数天之后明确。但是它没有这么做。如果是无条件的,那么容许我使用了,这在法律上这笔钱已经是我的私有财产,银行就不可再随意取回,它这样做就不对了。

对于一般人来讲,银行的这种做法并不引起私人财产的损失,它可能为有信用的客户提供方便,但是同时银行又将风险留给了客户。我恰巧遇到一件欺诈的事,未加警觉就将一张虚假现金支票存入银行,得到银行可以使用该资金时匆忙将个人账户钱汇出,没有想到仅过二天银行因为支票退回将这笔款收回。由于我无法将已经汇出款追回,所以这笔资金不得已要由个人承担。

寻求律师指点!

周先生
626-693-6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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