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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国际在线/世界新闻报 前几天,同事David告诉我,他终于离婚了。我并不奇怪,因为早就听说他和太太分居了,只是由于法律程序的费用太高,而迟迟未正式办理离婚手续。David说,这次他选择了一条离婚捷径:

  在美国,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险项目中的一个特殊项目。它特指对老年人,鳏寡人和残疾人的社会保险(Old Age, Survivors,and DisabilityInsurance,简称OASDI),也可分解为养老金制度或老年保险(OAI),鳏寡保险(SI)和残疾保险(DI)三个组成部分。它是****最大的社会保险福利支出项目。其中,养老金制度或老年保险(OAI)是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它是由个人和雇主各按一定比例以工薪税的形式,在雇员退休前作出贡献,退休后领取养老金。以下将简述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 社会保障福利金的结构; 社会保障性质与范围; 社会保障的筹资; 社会保障信托基金. 美国的社会保障体制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或三种办法:“完全基金化",“现收现付"和“部分基金化"。 " 完全基金化"(Full Funded) 美国1935年开始建立的社会保障项目,其运行机制与私人保险公司十分相似。个人在一生的劳动过程中,将薪金的一部分存入基金。退休后,本金和利息用于支付养老金。这一种办法称作"完全基金化"(Full Funded),但很快就被取消了。 " 现收现付"(Pay-as-you-go) 1939年起,美国的社会保障运行机制改为第二种办法,即"现收现付" (Pay-as-yougo).即现期退休者养老金来自同期在职人员交纳的社会保障工 薪税。由“完全基金化"机制改制为"现收现付"的主要原因是旧办法积累下来的资金在经济“大萧条"期间入不敷出,只好被迫改用“现收现付"的新办法。因此,美国最初的社会保障受益者有的得到了超高的回报。美国人经常谈论的一个有趣例子是一个名叫爱达福乐(IdaFuller)的老人,她退休前只交纳了 22美元的社会保障工薪税,退休后一直活到99岁,她一生所领取的养老金却高达2万美元。 " 部分基金化"(Partially Funded) 正如美国经济"大萧条"摧跨了“完全基金化"社会保障体制一样,“现收现付"也受到了美国二次大战后的“人口出生高峰"的巨大影响。结果是1983年,国会通过法律专门建立了社会保障信托基金。该项信托基金的宗旨是预先积累资金,以资助出生高峰期那一代人退休后的养老金,而又不提高后代人的社会保障工薪税税率。这样一来,美国目前实行社会保障体制即不是“完全基金化"也不是“现收现付",而可以称作"部分基金化"(Partially Funded)。 对目前退休者来说,仍然实行“现收现付",即其养老金几乎全部依靠目前在职人员交纳的社会保障工薪税。对未来的退休者(即出生高峰期出生人口)来说,他们将要领取的养老金中的一部分是未来在职人员交纳的社会保障工薪税收入,另一部分则来源于自己过去作出的贡献,即以社会保障信托基金形式积累起来的资金。在由“现收现付"向“部分基金化"转变的过程中,不一定要提高目前的社会保障工薪税税率,因为目前美国出生高峰期出生人口正处于就业年龄,相比起来目前进入退休年龄的人口比例却不大。因而,社会保障信托基金近期在支付养老金之后仍有盈余。1995年,美国社会保障基金积累的盈余就可以支付一年半的社会保障福利金。 社会保障福利金结构 由于老年保险或养老金制度是美国社会保障体制的核心,下面以老年保险福利金为例说明美国社会保障福利金结构. 按照美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制, 退休后个人社会保障福利金的数额与其退休前的工薪水平,年龄等因素有关.基本计算过程是,先计算“指数化平均月收入"(AIME);第二步计算“基本保险金"(PIA);然后再考虑到其它因素进行调整,最后得到的就是按月领取的社会保障福利金. 指数化平均月收入(Average Indexed Monthly Earnings,简称AIME)代表的是福利金领取者整个劳动期间的月平均工薪水平,指数化是为了排除价格变动影响,保证可比性。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公式计算基本保险金(Primary Insurance Amount.简称PIA)。PIA代表的是正常在65岁退休或未到退休年龄但身体致残者可按月领取的基本福利金。一般说,AIME越高,PIA也越高,但采取的是累退制。 举例来说,1993年到达65岁因而退休者的基本保险金计算公式是: 前401美元的AIME×90%+402至2420美元之间的AIME×32%+2420美元以上的AIME×15% =PIA 例如,根据公式,当AIME为200美元时,PIA则为180美元, 即 200×90%=180美元; 当AIME为1600美元时,PIA为745美元, 即401×90%+(1600 -401)×32%=745美元。 目前,美国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是65岁,但最早可在62岁退休,只是要相应扣减20%的福利金。如果退休年龄超过65岁,退休后的福利金每年可多领取 3%。美国法律已规定,从2000年开始,领取全额福利金的退休年龄将逐步提高,2022年将为67岁。那时,仍可选择在62岁时退休,但福利金扣减的比例还要增大。从以上的计算过程看,基本社会保障福利金部分主要属于社会保险性质,不含有收入再分配的成份。下面考虑的因素则基本上属于财政转移支付性质的收入再分配因素。例如,家庭状况也影响社会保障福利金的数额,按美国现行法律规定,65岁退休的单身者的实际月福利金正好等于按以上公式计算的基本保险金 (PIA)。非单身者65岁退休,靠其抚养的配偶或子女则可额外领取基本保险金的1/2。 在美国,还有其它因素影响社会保障福利金结构。例如: 第一,如果领取全额福利金者还有其它收入来源,那么当其它来源收入超过一定限额后,则要按1/3的比例扣减福利金: 第二,收入超过一定数量者的福利金还要交纳联邦个人所得税,这种收入标准经常要进行调整: 第三,除此之外福利金水平还要根据通货膨胀情况进行定期调整。 社会保障的性质与范围 美国国会1939年的立法进一步拓宽了原来社会保障的范围。原先在1935年通过的社会保障法主要是保证向65岁以上退休者每月支付养老金,这部分属于老年保险(Old Age Insurance),即OAI。 1939年新法律又将范围扩展到退休者的配偶和鳏寡者,扩展的部分属于鳏寡保险(Survivors Insurance),即SI. 1957年又再次扩大到退休年龄的致残者,这部分属于残疾保险(Disability Insurance),即DI。老年保险,鳏寡保险和残疾保险这三部分合称社会保障,即OASDI。由于后来扩充的内容与个人通过交纳社会保障工薪税或工作年度无直接关系,而且一般而言与其所交纳的社会保障工薪税相比,低收入者得到的福利金相对多于高于高收入者得到的福利金。 目前的广义的社会保障就不仅具有社会保险性质,也具有财政转移支付的收入再分配性质。而且收入再分配的成份不断增大,直到1972年建立"补充性保障收入 "(SSI)项目,这个项目主要是收入再分配项目。虽然补充性保障收入项目也归联邦社会保障管理署负责管理,但严格地说,它不具有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性质。简单说,美国社会保障体制在性质上既不是单纯的转移支付,也不是单纯的社会保险。如果说它是一种社会福利制度,它支付给大量福利金的人往往不是低收入者;如果说它是一种养老制度,那么它支付的福利金又不完全与接受者所作出的贡献相关,而在很大程度上受其它因素甚至政治因素的影响。值得特别注意的是,美国1965年通过立法,在1966年开始实施的医疗保险(Medicare)项目中的住院保险(Hospital Insurance,简称HI)也是通过工薪税筹资,但它主要属于社会保险项目。这里需要明确的是通常所说的社会保险工薪税包括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而社会保障工薪税则只指社会保障本身。 社会保障的筹资 工薪税是社会保障的主要筹资手段。工薪税由雇主和雇员各付一半,在某个数量之下占雇员年工薪总额的固定比例。制订这种政策的本意是保证雇员和雇主平等负担,但实际上并不一定能够如此。随着社会保障福利金的不断增大,社会保障工薪税税率也要提高。雇员与雇主分别交纳的工薪税率,1950年只有1.5%, 1960年为3%,1970年为4.2%,1980年为5%,1994年达到6.2%。雇员和雇主所交纳的工薪税合起来则是单独交纳的二倍。 社会保障信托基金 社会保障信托基金既是经济问题又是政治问题。1983年美国**建立该项信托基金之时,主要目的是为解决出生高峰时期一代人的社会保障问题. 1946年到1964年是美国的人口出生高峰期。这段时期中出生的人口有7400万,约占总人口的30%。目前,美国正在工作者与退休人员的比例约为 3.3:1。当出生高峰期出生者进入退休行列时,即下世纪30年代时,这一比例将为1.9:1。显然,如果继续沿用“现收现付"的办法,到2030年,社会保障工薪税预计会占到整个国家工薪总额的3/1左右,将大大高于现在的12.4%(即6.2%×2=12.4%)。这样比例的工薪税显然过高。为此, 1983年的社会保障改革预先提高了社会保障工薪税率。目前看,社会保障工薪税收入大于社会保障福利金支出,盈余存入社会保障信托基金。而当高峰期人口退休时,社会保障工薪税收入将会小于社会保障福利金支出,差额可由社会保障信托基金的盈余来弥补。据预测,社会保障信托基金总额在2025年之前会一直处于增长状态,资产将达到4.9亿美元,然后将在2040年耗尽。 这里一个关键问题是把信托基金主要用于投资还是用于消费。如果用于投资,可减少当前消费,起到使未来的退休负担“前移" 的作用,如果用于消费,比如被**借用到转移支付项目,这将无助于解决未来财政负担过重问题。其作用与"现收现付"机制没有多大区别。因此, 有必要把信托基金与资本积累联系起来。但进一步的问题是,按照美国法律,信托基金只能投资于联邦债券,不能用于购买企业股票。但这并不是说信托基金与资本积累无缘。在**的债务总额一定的条件下,信托基金持有的比例越大,就可能有更多的资金用于私人部门的投资。因此,只要信托基金不被借用于增加当期**消费,基金就可能会增加资本积累。换言之,用于鼓励积累的资源必须等于公共储蓄与私人储蓄之和。只要信托基金的增加能够导致公共储蓄的增加,就会有利于整个社会的资本积累。 认识到信托基金与总储蓄的关系,1990年国会通过立法,规定****的预算中不要再把社会保障工薪税收入作为冲减官方财政赤字的收入。不然,信托基金的积累给当期收入与当期支出间的差额造成了一种假象,从而使人们担心表面上的官方赤字变小时,**支出就会增加,从而社会保障信托基金会被用于资助当前消费。因此,从1990年起,筹划**预算和计算联邦赤字时把社会保障的收入与支出放入“预算外"。但事实上,由于种种原因,人们通常谈论的联邦赤字还是包括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在内。

  在处理涉外婚姻案件的实践中,涉美案件日益增多,这就要求婚姻律师对美国婚姻家庭法律有所了解和掌握。笔者在多年的涉外婚姻家庭法律案件的代理中,渐渐掌握了一些美国婚姻家庭法律知识,通过和中国婚姻法的比较,可使广大读者对于中美婚姻法律的异同有所掌握,从而在代理案件中,运用这些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一、婚姻缔结实质要件的异同。 (一)美国法律规定的条件。 1、资格条件。美国多数州规定,在美注册结婚,不论男女年龄应均满18周岁;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结婚,还要获得其父母或法官同意。 2、注册条件。在美国,结婚须注册登记以及举行结婚仪式。《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201条规定,获得批准、举行仪式并进行登记的男女之间的婚姻在本州有效。绝大多数州的法律也要求结婚的男女须在牧师等神职人员、法官或**官员面前依法举行婚礼。《统一结婚离婚法》第206条规定,法院和经过授权的**官员都可以主持结婚仪式,也可以按宗教仪式举行结婚仪式。 与中国法律不同,在美国,不同的州结婚证书是有有效期限的,这一点与美国类似。即结婚证书的有效期限从30天到60天不等。在这一期限内,男女双方必须举行婚礼,否则须重新办理结婚登记。另外,申请登记注册的男女双方须等候3-5天的等待期,最终由法院或**签发。 (二)中国法律规定的条件。 1、资格条件。中国《婚姻法》规定,在中国登记结婚的年龄,男方不得少于22周岁,女方不得少于20周岁,比美国规定要晚一些,提倡婚姻自由,合法婚姻的结合不受干涉。在禁止结婚条件方面,禁止患有恶性传染病特别是有可能传染给下一带疾病携带者结婚,并禁止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傍系血亲结合。 2、注册条件。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否则不是合法夫妻关系。一经登记,即确立夫妻关系,不必经过公告期。 二、无效婚姻的异同。 (一)美国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况。 美国法律指的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缺乏结婚的法律能力和意愿,或者是存在其他严重的婚姻障碍。根据美国多数州的法律,婚姻无效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男女双方不产生任何夫妻的权利义务,目前,婚姻无效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类: 1、婚姻缔结双方是在法律禁止结婚的限制内。根据大多数州的法律,任何男子不得与其直系血亲以及一定范围的傍系血亲的亲属结合,否则是无效婚姻。比如,马萨诸塞州法律规定:任何男性都不能与他的母亲、祖母、女儿、孙女、姐妹、继母、祖继母、孙媳、岳母、岳祖母以及妻子的女儿、妻子的孙女、兄弟的女儿、姐妹的女儿、父亲的姐妹、母亲的姐妹通婚。 2、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结合为无效婚姻。如果举行婚礼时,一方不满十八周岁,很可能会导致婚姻的无效。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女须登记注册,一般需经过父母或法官批准。 3、重婚的婚姻为无效婚姻。目前除非洲和个别***国家外,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不承认重婚的婚姻效力。目前,在美国绝大多数州都规定,重婚是无效婚姻。且同中国法律一样,重婚一般导致刑事责任。 4、虚假婚姻为无效婚姻。虚假婚姻一般指为了某种意图或某种目的而结婚。这种情况多数发生在移民领域。即美国之外的公民欲通过与美国公民结婚而移民美国本土。为解决这一问题,目前,美国移民法案已规定,美国之外的公民欲基于婚姻而取得绿卡,须在美国居住二年以上。 (二)中国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况。 根据中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三、可撤销婚姻的异同。 (一)美国法律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况。 1、精神和身体的不健全。精神不健全,主要指当事人在结婚时,根据当事人当时的精神状态,不能够理解结婚的性质以及不能够理解结婚的权利与义务,一般指精神病患者、重度智力低下患者。而身体的不健全,主要指当事人***,而他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知道对方的此种症态。 2、胁迫婚姻。即缔结婚姻关系是由于另一方胁迫而不得不表示同意结婚的。比如,当事人一方以暴力手段迫使对方与自己结婚,或者第三方以威胁、利诱等方式迫使当事人结婚的。 (二)中国法律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况。 根据中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中国可撤销婚姻的情况限于受胁迫一种,***及拒绝***不能成为婚姻可撤销的法定理由,但可以成为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以破裂的参考依据。 四、离婚的条件及程序的异同 (一)美国法律规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在美国,离婚必须通过法庭进行,不能像中国一样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双方合意一致离婚,也要法庭裁判。而提出离婚的理由有过错和无过错之分,目前美国所有的州都适用无过错离婚原则,确定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点,与中国相同。 1、管辖法院;离婚应当在一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目前,绝大多数州均规定,当事人需在本州居住一定期限后,方可有提起离婚的诉权。各州对提起离婚诉讼必须在本州居住时限的长短规定不一,最长的为期一年,如华盛顿州、新泽西州、纽约州;最短的没有期限,如南达科他州。而一般的州规定在6个月左右,如密西西比州、夏威夷州;较短的规定从60天到6周到90天不等,如爱达荷州规定为6周、伊利诺斯州为90天等。 2、离婚程序:同中国法律规定一样,起诉离婚的原告须要交纳诉讼费用。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可以要求法院发布禁令,禁止夫妻任何一方转移、抵押、隐匿共同财产,禁止一方骚扰、妨害另一方或任何子女的安宁。如果遇有伤害人身或感情的危险,法院可以责令一方从共同住宅中暂时迁出。有的州还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应当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与中国法院几乎所有的案件都适用调解程序不同,美国法院一般只有在无过错离婚的案例中,才适用调解程序。对于涉及子女监护和探视问题,一般均要进行调解。 3、过错理由:主要有三种,即通奸、**、遗弃。通奸是最常见的过错离婚的理由。与中国司法审判实践一样,美国通奸证据的取得也是非常困难的。但与中国法院处理案件不同,有些美国州法院的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确定过错时,往往会采用推定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一方是否有婚外***,比如,有配偶与其他异性在宾馆一起开房的证据、异性男**居一室的证据。如果有这些间接证据而没有直接性关系发生的证据,法官也可以通过一般常人思维行为方式的推理,确定发生过性关系,除非被怀疑者能举出反证。 4、分居制度:美国大部分州都规定了分居制度。即当事人在主观上有离婚的愿望前提下,不在一起共同居住超过一段时间就可以离婚的制度。美国各个州规定分居的时间长短不一,最短有六个月,最长有五年。一般大多数州规定在1~3年左右。根据《统一结婚离婚法》,当事人分居超过180天即可向法院申请离婚。 (二)中国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及程序。 中国法律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有两种:协议登记离婚与单方诉讼离婚。对于离婚合意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到一方户口所有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必亲自到法院办理。第二种途径,是适用于一方不同意离婚而一方坚持离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法院查明,如果当事人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除了上述几种情况,中国法院第一次判决,基本不会同意当事人的离婚请求。除非已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书生效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可能性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加。由此可见,与美国婚姻家庭法相比,中国离婚程序显得简洁而具有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 五、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 (一) 美国法院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 1、广泛实施婚前财产协议。美国所有的州均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前就财产处理自行达成协议并签署相关协议书。协议内容包括共同财产如何分配、债务债权的承担。离婚协议须经法院审查批准后方能生效。 2、离婚时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的范围及分配原则。根据1983年美国《统一婚姻财产法》,结婚后双方获得的所有财产均为共同财产,双方对共同财产均享有可分割的一半利益。下列财产除外: (1)由赠与所得的财产或第三人死亡时留给夫妻一方而非双方的财产; (2)由其个人财产交换所得的财产; (3)根据判决、婚姻财产协议或其他书面协议确定为个人财产的财产; (4)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 (5)对个人财产损害的赔偿; (6)对个人人身伤害的赔偿。 (二)中国法律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第3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一般一人一半,这一点,与美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一致。但是,与美国法律不同的是,遗产继承和赠与中国法律首先推定为共同财产,除非该遗产取得了赠与取得明确为当事人一方所有。 六、离婚后对配偶的扶养。 (一)美国法律离婚后对配偶扶养的规定 离婚后对配偶的扶养,是指除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外,离婚后一方对他方的扶助和资助,主要是指给付金钱或财物。包括男方对女方的支付,同时也指女方对男方的支付。 1、离婚后获取原配偶支付扶养费的条件: 根据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308条,在离婚或法定分居的诉讼中,或在扶养费诉讼中,只要发现当事人一方离婚后,财产拥有情况不足以维持其合理的生活需要,并且因抚养子女原因不能工作或即使工作也不能达到上述需要就可以判令有能力支付的另一方履行扶养义务。当然,判令另一方支付扶养费用,要参考以下因素: (1)被扶养人财产拥有的现状; (2)被扶养人的经济收入能力的现状; (3)被扶养人寻找合适职业所需要的教育或培训必要的时间; (4)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水平; (5)婚姻关系持续的时间; (6)被扶养人的年龄、身体情况和精神状况; (7)扶养义务人的负担能力。 2、扶养费的数额:获得扶养费的数额当然要根据具体的因素考虑。一般而言,获得扶养费的数额要考虑被扶养一方经济的需要、是否有工作、拥有财产的数额、义务一方的经济条件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水平等。有些州对扶养费规定了最低限,如德克萨斯州家庭法明确规定,配偶扶养费每月不少于2500美元,或是义务方平均月收入的20%。绝大多数州的判例,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当事人扶养费的取得标准。 (二)中国法律离婚后对配偶扶养权的规定。 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给付,根据中国《婚姻法》有两种,其一,是经济补偿,依据是《婚姻法》第四十条。该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其二是经济帮助,依据是《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该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商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规定虽然是经济帮助,但与“扶养”概念显然不同,可见,中国婚姻法并未对离婚后给予配偶抚养作出规定,这一点,显然容易形成弱者特别是女方的不利地位。 六、离婚后,对子女抚养费的支付。 (一)美国法律对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支付的相关规定 1、支付抚养费不能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在中国法院不反对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孩子抚养费的数额,甚至不会认为父母一方约定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无效性。与中国法院的作法不同,美国法律不允许父母在离婚时,自行约定抚养费的数额,否则,法院会认定该约定可能侵犯子女的权益而无效。根据《统一结婚离婚法》,确定孩子的抚养费,要考虑以下因素: (1) 子女的经济来源; (2) 父母的经济条件; (3) 离婚前子女的生活水平; (4) 子女的抚养及教育所需的资金; (5) 没有监护权父母一方的经济能力。 2、支持抚养费与收入有一定比例。 其一,百分比抚养费模式 这种模式下,只对有抚养义务人一方应支付的抚养费数额进行确定,不考虑监护方的实际收入情况。 其二,经济收入分享模式,这是以父母双方收入之和,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总体数额,且确定了父或母支付数额的模式。 (二)中国法律对子女抚养费的相关规定。 中国《婚姻法》三十六条,规定了离婚后父母仍需承担子女抚养的义务,并且,根据相关法律,对子女离婚后产生的民事责任依然有连带赔偿的责任。而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子女抚养费的判决标准,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生活水平,参考当事人工资20%到30%的比例支付。中国法院基本上不会在判决书中确定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所应支付的抚养费的数额,而只规定无直接抚养权一方所应支付的抚养费数额。 作者:贾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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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州实行夫妻共同财産制,在夫妻双方没有婚前或者婚后的财産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在婚姻持续状态下取得的财産属于夫妻共有。夫妻一方在婚前和在以离婚为目的正式分居以后,所取得的财産属于其个人财産,另一方无权获得。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通过赠与和继承所获得的财産,属于其个人财産。同样的,个人财産所産生的利息和其它财産,也属于个人财産。属于个人财産的部分在离婚过程中,另一方无权分得。举例来讲,如果夫妻一方的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赠送给自己小孩一栋房子, 这栋房子属于被赠送方的个人财産,房子出租所産生的租金相应的属于其个人财産, 如果这一方用租金买了一部车,则车子也是其个人财産。除非夫妻间有能证明的赠与行为産生,如果离婚,这一部分的财産,另一方无权分得。   除掉夫妻的个人财産所剩下的就是夫妻的共同财産部分。 如果没有婚前或是婚后财産约定,在离婚过程中,共同财産要根据合理的市场价格作平均分配。这就意味着,夫妻的共同财産减掉共同债务所剩的财産,夫妻每方分得二分之一。   但是,这里所说的平均分配,并不是说每件东西或是财物都要一分为二,而是双方最后分得的财産的总市值大致相等。关于各项财産,双方还是要协商或是由法院裁定归属。例如,双方可以约定或由法院裁定一方获得房産, 另一方获得银行帐户中的存款,而双方获得的财産市值大致相等。在桉例中常见的是,法院基于孩子稳定生活的需要做出判决让有小孩抚养权的一方分得住房,或是基于实际考虑让经营某个公司的一方分得公司而得以继续经营, 而另一方获得数额相应的补偿。 当然如果财産的市值无法适应分配的要求,法院有可能裁定出售某部分的财産然后分配出售所获得的价值。 来源:网络